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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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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難救助

急難救助金申請說明

一、救助項目:

(一)醫療救助:因病或重傷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原者,致使家庭經濟困難,無力負擔醫療費用。

(二)急難、災害救助:因突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(天災、人為災難),導致個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無法自力解決時,所提供臨時生活扶助或其他必要的支持。

(三)喪葬救助: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死亡,因家屬無力料理喪事,由本會視狀況補助喪葬費。

二、資格限制:

(一)申請醫療或喪葬救助限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;申請急難、災害救助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。  (逾期不予審核)

(二) 所有急難救助金申請需經下列機構轉介: (個人申請不予審核)

1.各縣、市政府社會(局)處,鄉、鎮、區公所(社會、民政課)。

2.警察局(員警)。

3.學校(各單位)

4.各公、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(社工員)。

5.村、里辦公室(村、里長或村、里幹事)。

6.各公司單位(職員或志工)。

7.勞工局相關單位。

8.各黨部服務分社或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(服務人員)。

9.社福基金會。

三、應備文件:

(一)醫療救助

1. 急難救助申請表格 (自本會網站「申請表單」下載)

2. 公、私立醫院之正本診斷證明書(三個月內)及醫療費用收據(僅限健保給付之醫院或診所)

3.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(記事勿省略)。(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)

4.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(村、里長發給) 。

5.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子女)、配偶之動產、不動產資料清單影本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6.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已成年子女)、配偶之上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7.其他可證明文件: 重大傷病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案家照片等,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。


(二)急難、災害救助

1.急難救助申請表格 (自本會網站「申請表單」下載)

2.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(如火災證明、車禍事故證明、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證明等)

3.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(記事勿省略)。(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)

4.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(村、里長發給) 。

5.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子女)、配偶之動產、不動產資料清單影本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6.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已成年子女)、配偶之上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7.其他可證明文件: 重大傷病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案家照片等,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。


(三)喪葬救助

急難救助申請表格 (自本會網站「申請表單」下載)

死亡證明書/除戶謄本

遺產稅證明書

繼承系統表

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(未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)

三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影本(記事勿省略)。(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)

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(村、里長發給) 。

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子女)、配偶之動產、不動產資料清單影本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申請人及現存直系親屬(父母/已成年子女)、配偶之上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。(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)

其他可證明文件: 重大傷病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案家照片等,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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